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公开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