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