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饮用水安全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