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道污染管控机制。在水源补给区内,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禁止在补给水源各河流进行可能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取土、采石和采砂等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