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