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