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使用农药;

(五)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六)从事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七)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弃置砂石;

(八)修建墓地;

(九)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一)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