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等农牧业活动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三)建设输油管道或者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四)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