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固体废物,或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堆放场所、转运场所;

(四)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五)施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过量使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七)毁林开荒、破坏湿地、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八)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

(九)未采取防渗、防溢、防漏措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

(十)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物品,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十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