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