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改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

已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水源应当停止供应饮用水。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