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