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