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中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修缮补助、保护补偿、宣传教育等方面支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