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房产、林业、文化、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史志、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