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其历史文化价值相适应,注重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发挥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