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仿古建筑,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损毁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