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