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和改善道路、水电、排污、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