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认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