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补助。补助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