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二)保障结构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历史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