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