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