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七)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八)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侵占街道、巷道用地,擅自改变街道、巷道的走向、宽度和比例;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