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