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