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