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