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预保护、规划与保护、管理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