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公开遴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二)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