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