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