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保护对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保护对象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后,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