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