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预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预保护对象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预保护对象所有权人、占有人或者使用权人发出预保护通知,并在预保护对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布。预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拆除预保护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届满,预保护对象仍未被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的,预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