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明湖保护规划是南明湖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南明湖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流域、区域规划,与防洪、环保、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旅游、航道、文物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南明湖保护规划由南明湖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编制,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