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南明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定位、目标、功能、范围及期限;(二)水资源、水域资源、陆域资源的现状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三)水资源、水域、水生态保护和控制管理方案;(四)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控制管理方案;(五)旅游资源综合体、单体和旅游设施;(六)防汛抗旱、防洪排涝;(七)中期、长期规划实施及近期保护管理重点。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