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南明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位、目标、功能、范围及期限;

(二)水资源、水域资源、陆域资源的现状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三)水资源、水域、水生态保护和控制管理方案;

(四)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控制管理方案;

(五)旅游资源综合体、单体和旅游设施;

(六)防汛抗旱、防洪排涝;

(七)中期、长期规划实施及近期保护管理重点。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