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涉及南明湖保护管理的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南明湖保护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对南明湖保护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南明湖保护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