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南明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南明湖保护规划,并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