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旅游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民宿客栈、乡村酒店、休闲农庄、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