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搬迁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