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景区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景区或者景区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