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景区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保护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因景区建设需要征收、征用的,对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