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旅游商品创意研发,培育体现张家界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的保护、研发、生产和销售。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