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有旅游资源进行出让、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并依照规定向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出让、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合同的重大修改,依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