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农业、林业、商业、文化、体育、科技等资源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引导各类资本创新观光旅游、休闲旅游、体验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旅游产品,促进旅游相关新业态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研究、保护和利用,推进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开发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促进本市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