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