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评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