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十八条有效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绩效考核和专项绩效考核,对实行绩效管理的人员实行个人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按照依法、科学、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遵循客观工作规律。绩效考核办法由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报市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