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