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