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