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Article 13In force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